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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濮政〔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落实工作,并跟踪、监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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