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机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35.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本规划分3个阶段实施:2010年至2012年为全面实施阶段,主要拟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量化考评标准;2013年为验收阶段,逐级进行检查和验收;2014年为深化提高阶段,巩固依法行政工作成果。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能,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将本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
36.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健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所承担的日趋繁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依法行政指导和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任务相适应,使各项工作都能够独立开展。2010年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制度。法制机构要充实政治素质好、有法律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配备的法制工作人员,到岗到位,不挂虚名。要切实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其工作和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37.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保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积极探索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进行明确和量化,增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为优秀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各级、各部门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典型带动作用。严格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县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评议制度。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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