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在2010年全部展开。在此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有裁量幅度的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并将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18.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每五年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集中清理、确认和公告,未经确认和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审验制度。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禁止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和协管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19.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以及野蛮、粗暴执法等不文明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实现行政救济法治化
20.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健全相应制度,完善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体系;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自律组织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责。积极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理顺法律援助体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1.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坚持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健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明确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和公布形式,依法强化对行政应急的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22.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完善维护正当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对于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应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