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进一步规范和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重视规范政府行为和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深入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制度、咨询论证制度、委托起草制度、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做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13.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制。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明确5年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
14.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建设、国土、交通运输、社会保障、文化广播、教育、卫生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合理划分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间的执法权限,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15.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意见,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依据明确,职责落实,程序严密,行为规范,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和回访制度。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6.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持日常抽查、集中评查相结合,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准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逐步实现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