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2010年2月4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29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内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的原则,发挥水资源多功能效益。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公民的节水意识,推广节水技术,改善农业灌溉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相关区域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
(四)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六)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水土流失的应急预案,加强对水土流失易发区域的监测,有计划地采取生物和工程相结合的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