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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0年3月6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20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综合治理、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用水供求计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征收水资源费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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