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护路日。
第七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