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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


  第三十六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三等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三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部门核实后,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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