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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

  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四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免费办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夫妻中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每月享受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月退休金一并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其退休后每月享受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的奖励待遇。企业改制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落实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五)独生子女父母属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社会救济,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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