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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0年3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3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自治县和户籍不在自治县而在自治县居住的公民,以及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方人口发展状况,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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