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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但下列规范性文件不需要清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历次清理后宣布废止、失效和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或其部门与党委或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主体
  清理的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确定。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因时间长远等原因无法查实牵头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谁主谁次有争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确定提出清理意见的部门。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
  1.部门(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清理;
  2.部门联合制定(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即排在首位的发文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三)其他清理主体
  1.部门管理的具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机构负责清理;
  2.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3.部门因机构改革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对原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原部门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4.因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或者提出清理意见。
  内设机构,是指部门内部设置的不具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
  临时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某一项临时任务或者工作设置的机构。
  四、清理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和确认继续有效。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停止执行:
  1.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
  2.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内容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具体标准见附件1);
  5.制定依据已被废止。
  主要内容是指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主要问题涉及的内容或者规范性文件半数以上的内容。
  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是指比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高的规范性文件。
  抵触,是指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抵触不仅包括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作为该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而且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如设定行政处罚等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
  2.部分内容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具体标准见附件1);
  3.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
  4.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之一的:
  ①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②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④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⑤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部分内容,是指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次要问题涉及的内容或者规范性文件半数以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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