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应当报经园林、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组织检测,经营者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方可操作。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游园秩序。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公园管理和服务人员依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园,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公园入园收费应当对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实行优惠。
第二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三十条 除供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在划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
(二)捕捉或者伤害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和公园内的设施;
(五)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六)乱倒乱扔废弃物;
(七)焚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
(八)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九)从事迷信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垂钓、宿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