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地质公园以国家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准,其保护范围:东至固西河,西至团结水库,南至永丰农场四大队,北至格球山农场十队。面积为1060平方千米,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管委会在地质公园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等职能。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再行使对地质公园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管委会负责组织地质公园的资源调查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其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将第二款修改为:“地质公园内的乡镇、林场、农场(含部队农场)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有的规划应当按照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修编。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报管委会备案。”;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表述为:“禁止任何违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开发建设活动。”
四、将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表述为:“重点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挖、损毁地表植被和保护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