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焦政〔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经清理后的行政审批项目272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7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96项)、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予以保留,同时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下放县(市)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上划省垂直管理部门3项,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职能转变,创新工作和管理方式,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对保留和新增的审批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要素。对取消和下放层级的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变相审批;凡下放县(市)区管理的审批项目,要坚决下放,不得变相截留。要不断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建设,建立经常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建设更具活力的新型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2.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
3.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4.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
5.上划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共272项(行政许可176项、非行政许可96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8项(行政许可3项、非行政许可15项)
1.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及邀请招标方式核准
2.市权限内不需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3.市权限外不需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核
4.县以下电厂非上网电量电价审批(非许可)
5.支线公路汽车客运价格审批(非许可)
6.部分房地产价格审批(非许可)
7.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审批(非许可)
8.旅游业及相关配套价格审批(非许可)
9.城市公用事业收费价格审批(非许可)
10.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认定的初审(非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