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核定的名称、字号或其规范化简称。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字号的,招牌内容应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确需以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作为招牌内容的,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招牌标识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或外国语言文字与汉字配用时,应使用规范文字。原则上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国语言文字作为招牌标识内容。
(五)招牌标识内容应主题突出,色彩清新,文字与标识应疏密得当,文字字体与标识大小比例适当,整体协调。
第九条 招牌标识应当根据所在街区不同功能定位和市容市貌要求,实行不同的设置标准。
(一)商业中心和繁华商业区、重要窗口地区。该区域招牌标识应当突出繁荣、时尚、创新、现代的特点,要充分体现当地商业的繁荣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到个性鲜明、形式多样、造型各异、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二)城市主、次干道。该区域招牌标识主要体现规范、清爽、整洁、美观的特点,应按照街区市容市貌标准要求,合理控制招牌标识规格大小、档次水平和灯饰效果,做到与临街建筑立面相协调,满足不同的业态需求,总体整洁、美观。
(三)其它地区。该区域招牌标识主要体现规范、整洁、美观的特点。应按照所在区域的业态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招牌标识的档次和水平。特色商业街区的招牌标识应当体现不同的传统文化特点,符合所在街区不同建筑风格和人文景观要求,营造各具特色的商业氛围。
第十条 招牌标识应符合以下技术、安全、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一)招牌标识应当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和新光源制作,招牌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
(二)设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招牌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一般应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招牌标识的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三)在有夜景景观要求区域设置招牌标识的,应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照明方式应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