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
1. 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招牌;
2. 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
3. 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组合式招牌;
4. 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同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二)门头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建筑物连续界面上招牌的形式、高度、宽度及厚度应当统一规范,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风格协调。
(三)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招牌。
(四)同一幢楼有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牌匾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五)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连锁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性、全国性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可在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尽量保留其原有的形态、标识、内容、色彩。如需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等独立于建筑物的招牌,应在其自有用地范围或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内设置。
(六)招牌标识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屏。
第八条 招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牌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
(二)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标识内容限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