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分别按照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加强对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理;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组织在家庭宴席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特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等单位,未经允许从事家庭宴席或向他人举办家庭宴席提供场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2.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3.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书;
4.彭水自治县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举办者:
地址:
电话:
家宴时间:
家宴制作场地:
就餐人数:
,拟办桌数:
,拟办餐次数:1餐□ 2餐□ 3餐□
承办者(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主要菜品名单:(凉菜、卤菜必须注明)
主要食品原料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