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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饮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对较大规模家庭宴席,家庭宴席举办者应提前48小时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宴席制作方式、宴席制作地址或单位、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并填写《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登记后,发放《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第九条 家庭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家庭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向当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机构签订《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对较大规模家庭宴席实行分级指导原则。就餐100人至200人,由当地村(居)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就餐200人至500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指导工作;就餐500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商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指导人员现场指导应填写《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第十一条 制作家庭宴席时要确保食用安全。加工过程中要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第十二条 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有关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应禁止举办较大规模的家庭宴席。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处理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发生家庭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家庭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保护好现场。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治病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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