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0〕2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彭水自治县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由家庭宴席引发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彭水自治县境内举办家庭宴席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家庭宴席系城区、乡镇和农村(社区)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家庭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办和举办者要求由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餐馆、酒楼承办两种形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和保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家庭宴席的食用安全。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要落实家庭宴席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家庭宴席管理和指导责任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监管人员,负责对辖区内较大以上规模(就餐100人以上,下同)家庭宴席的备案、检查、指导、管理。对较大规模宴席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