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按照省政府要求逐步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对车用燃油组分进行控制,确保按期达到国家车用燃油相关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实行清净剂核准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和进度实施。
(4)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加快高污染“黄标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老旧汽车的淘汰进程。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实施。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2010年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制定,并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批准后实施。
(2)强化重点企业监测。国控、省控重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每年要进行4次监督性监测。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
(六)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1)加大资金投入。着力推动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环保局配合。
(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严格实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供电公司配合。
(4)严格火电、冶炼、水泥、陶瓷等高能耗行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规定,2011年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定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解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作为本地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细化责任分解,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本地大气质量安全。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就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对完成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