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鹤淇产业集聚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审核后可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