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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自治县境内鸭绿江、浑江、半拉江、(编者注:此字左边为云,右边为爱)河 、蒲石河、南股河、北股河、安平河、雅河干流水域除修建水电、水利工程蓄水形成的库容水面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水面养殖业,防止污染水体。

  第七条 自治县管辖的饮用水源、水库、塘坝、灌溉引水拦河坝、水电站拦河坝和其他拦河截水建筑物以及平均流量0.3立方米/秒以上的沟渠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八条 在饮用水源、水库和沟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和屠宰畜禽;

  (三)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烧窑、葬坟;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建设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确保饮用水安全。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的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据自治县地下水资源分布现状,依法划定地下水限采区。

  禁止以生产或经营为目的在城镇自来水管网供水覆盖范围内和可利用地表水的地区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在城镇自来水管网供水覆盖范围内,有计划地逐步封闭原有自备水源工程。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进行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且不宜继续使用的,对相应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封闭。

  第十二条 勘探、采矿、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采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抬升、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改变水流自然方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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