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0年2月5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30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禁止任何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提倡节约用水,鼓励循环用水。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资源枯竭。

  加强以天然溪流沟道及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六条 自治县采取措施加强水质保护,防治水污染。

  自治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保护标准。

  禁止向水体和河流、水库迎水坡排放垃圾、矿渣、残土、废弃塑料薄膜等,堆放杂物以及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采挖砂石需要进行水洗的,洗砂混水须经澄清池处理之后达标排入江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