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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及条文规定不对应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2、《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四十五条

  4、《黑龙江省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名称及条文不对应作出修改

  1、将《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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