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及条文规定不对应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1、《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四十二条;
2、《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3、《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
四十五条;
4、《黑龙江省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
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名称及条文不对应作出修改
1、将《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
四十四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