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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10修正)

  (四)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各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至5名,具体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人民武装部和当地驻军商定。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七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本行政区域各聚居民族的代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依照选举法关于少数民族的选举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当地民族构成情况和各民族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如达不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3的,或者虽然达到1/3,但比上一届所占比例数下降较多的,可以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适当减少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条 县、市、市辖区某些少数民族的代表,如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中所占比例比上一届下降较多的,可以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选举工作中,应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牧区选举工作的步骤、投票方式和其他各项选举工作,应当适应牧区的特点。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三条 选区应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便于选举的组织领导,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二十四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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