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结果,定期分批汇总全市达到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条件的单位名单,经各区(含新区,以下同)安委办核实,再报市安委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本系统列为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或行业的单位进行特别督促指导,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列为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或行业的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总体方案报区安委会或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要科学安排整治工作进度,明确责任,落实经费,确保整治到位。整治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生产安全重点区域的摘牌验收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效果未达到以下要求的,不得通过摘牌验收:
  1.整治期间,本街道辖区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整治期间,本街道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不超过以下标准:原特区内街道不超过1人,原特区外街道不超过3人;
  3.整治期间内,本街道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不超过7人;
  4.整治期间,本街道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700万元。
  (二)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体系落实等方面,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综合考核评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具体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摘牌验收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生产安全重点行业的摘牌验收标准
  (一)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效果未达到以下要求的,不得通过摘牌验收:
  1.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不超过以下标准:原特区内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不超过2人,原特区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不超过4人;
  3.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不超过7人;
  4.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700万元。
  (二)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体系落实等方面,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综合考核评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