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位于东经122°42′14″至123°18′05″,北纬51°17′42″至51°56′31″范围内,总面积167213公顷。保护区区界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为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大兴安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生态环境监测和参观、考察、旅游等项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