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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防治饮用水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活饮用水源是指各县(市)县城区、各乡(镇)、村、社及人饮工程集中式饮用水取水水源。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源质量负责,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当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实行监测结果报告和公示制度,并发布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五条 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单位有保护下游和辖区外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生活饮用水源和损害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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