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办字〔20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做好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省矿山采选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依规,从严审批项目
(一)严格控制净资产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的审批。
(二)严格控制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
(三)严格控制尾矿库下游的安全距离。新建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和重要设施;现有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新增居民、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尾矿库项目的核准、备案。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省级以下项目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选厂(含尾矿库)、已有选厂新建三等以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其他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五)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须首先进行尾矿库安全预评价,企业需持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六)尾矿库建设要合理规划、协调发展。以矿山采选业为主导产业的县(市、区)要将尾矿库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和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当地尾矿库建设“十二五”规划,及时开展尾矿库建设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有关部门将对没有制定尾矿库建设“十二五”规划和未完成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的县(市、区)尾矿库建设项目实施限批。
二、明确建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