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新兵复检、地方大学生入伍体检除按照
兵役法进行体格检查外,同时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进行体格、心理、体能三项以及特殊医学检查,应征地有地方性疫情的,要进行自然疫源性疾病和地方病检查。
第十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消防志愿队员和专职消防员招收体检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进行相应检查,个人原所在地有地方性疫情的,要进行自然疫源性疾病和地方病检查。
第十九条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通常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体格、心理、体能三项,具体项目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执行;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要增加特殊医学检查,主要是筛查目标疾病与职业相关疾病。辖区有地方性疫情的,要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自然疫源性疾病和地方病检查。炊事员除参与正常体检外,每半年应重点针对传染性疾病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员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在现役消防员退役、非现役消防员辞职以及消防员战斗岗位、驾驶员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之间调整时进行,除筛查目标疾病外,还应对消防员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离岗检查通常在离岗前 10天内进行,检查的项目与上岗前健康检查相同。
第二十二条 应急健康检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四章 应急检查和现场救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组织应做好消防员在执行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等任务中的现场侦检、个人防护和现场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消防员从事灭火战斗、抢险救援行动时,要根据现场情况,佩带和使用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装备。
第二十五条 消防员执行重大灭火救援任务时,消防组织的医疗服务人员应随行出动,并携带必要的紧急救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执行已知或未知化学品处理任务时,市级以上消防组织应对可能受到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消防员提供应急健康咨询服务和现场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