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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的通知
(湘卫监督发[2010]38号)


各市州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5日国家卫生部正式颁布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标准》,按照2010年5月17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民 政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CBZ221-2009)等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为保障消防员身心健康,防范和控制消防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确保消防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组织是实施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社会救助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各级公安消防队、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第三条 消防员隶属于消防组织,履行消防组织职能和任务的人员,包括现役消防官兵、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专职消防队员和志愿消防队员。
  第四条 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全员参与,规范行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控制风险,遵规守纪,持续改进。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员纳入当地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在定点医院建立消防员应急医疗通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消防员职业健康经费纳入消防业务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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