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将村卫生所建设列入地方政府卫生事业年度工作目标,解决好集体办村卫生所的建设用地问题,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村卫生所建设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村卫生所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资金;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村卫生所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努力形成政府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意识
各设区市政府要重视并加强对村卫生所建设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村卫生所建设负总责,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村卫生所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责任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配套资金和工作进度,做到任务明确、考核到人。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解决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具体问题,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顺利完成。
(三)落实政策保障,加快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村卫生所建设的各项保障政策,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明确项目建设进度,采取倒排进度任务、细化节点目标、明确人财物投入等办法,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和监控,切实抓好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生产安全等部门的管理规定,保障项目施工安全。
各地要认真落实、按时发放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在原有月人均100元津贴补助基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使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今后,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增加以及年人均服务经费标准的提高,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四)严格监督检查,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不定期深入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建设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村卫生所建设进展月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8日前将上月村卫生所建设进展情况报送省卫生厅。对于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进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作进展不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村卫生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