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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


  继续开展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的轮训任务,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加强10项急救技术等适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乡村医生临床诊疗能力。

  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医学学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医学类职业院校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成人专科医学学历教育;支持医学类职业院校通过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安排、政府补助的方式,试办全日制大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教育,开设全日制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生。学生毕业后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村卫生所注册执业,完善乡村医生队伍补充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教育厅制定。

  6.建立并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要切实承担对辖区内村卫生所的管理职责,实现“五统一”,即统一机构规范建设,统一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统一绩效考核。鼓励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到村卫生所巡诊或执业,提高村卫生所服务能力与水平。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制度,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需求。

  7.逐步将村卫生所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将具备开展部分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村卫生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常见病的就近治疗需求。

  8.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和省级资金安排

  1.各地应按照建设目标和任务,结合村卫生所实际,统筹安排业务用房和设备配置补助经费,明确分年度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完成村卫生所建设任务。

  2.按照各县的财力状况,参照省财政对各县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的分档办法,省级分四档对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予以补助,每所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0.9万元、0.6万元、0.3万元(具体分档补助见附件)。

  3.各地村卫生所建设要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制订规划、统筹资金使用、统一组织实施,优先安排老少边贫岛行政村卫生所和村集体提供业务用房的村卫生所的建设。鼓励村集体提供业务用房,采取租用或利用乡村医生自有房屋解决业务用房的,也可以纳入建设项目,多方筹资,政府予以补助,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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