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任务与资金安排
(一)建设任务
1.纳入规划,合理布局。县(市、区)政府要将村卫生所设置规划与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地要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民医疗服务需求、人口变化、交通变化、服务半径、经济发展等要素,在2011年3月底前,以县级为单位完成当地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制订工作,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应经县级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卫生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卫生所,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一所村卫生所。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实施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根据卫生部《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通过新建、改建或改造等方式,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至少60平方米,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可放宽至40平方米。设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资料室等,统一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提升群众就医环境。村卫生所建设要与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村民综合服务场所等建设统筹安排,方便群众。在原已改造建设200所示范性村卫生所的基础上,2011年、2012年全省分别再安排4900所、4850所,共计9750所村卫生所建设项目(具体任务见附件)。
3.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签订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以县级为单位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居民满意度等情况每年开展2次绩效考核工作,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对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发放政府补助经费。
4.规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用药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措施,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诊疗记录完整,确保医疗安全。加强村卫生所药品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规范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5.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执业注册制度,新进入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逐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