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方筹资,政府扶持。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村民委员会举办、乡镇卫生院举办、乡医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政府对村卫生所建设给予一定扶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医疗卫生任务进行补助。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村卫生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有步骤地改造建设。
4.整合资源,完善布局。村卫生所建设选址应与村委会、村民综合服务中心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集中安排,加强资源整合,合理利用小学、村部等闲置房产,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二、村卫生所基本职责
村卫生所主要负责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意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建设目标
(一)加强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房屋建设较为规范、基本设施较为齐全,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到2015年底,全省村卫生所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力度。到2012年底,全省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拥有一名经过规范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有所提高。到2015年底,力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比例提高到20%,乡医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医疗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指导与监管作用,健全村委会参与村卫生所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村卫生所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