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
(闽政〔2010〕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村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承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对缓解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村卫生所建设,加大投入,开展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对偏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进行改造,为行政村的卫生所配备基本急救设备,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培训。村卫生所的条件和乡村医生的待遇有了一定改善,服务能力有所增强,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但总的来看,多数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小、布局不合理;乡村医生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缺乏相应保障;村卫生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完善,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改善村卫生所医疗条件,提高村卫生所服务能力,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管理体制,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及我省医改实施方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中央医改工作精神,把村卫生所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村卫生所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培养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着力提升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村卫生所建设必须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为重点,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