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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对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对旅游景区(点)、火车站、长途汽及周边的市场和经营户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所有市场必须实行定点归位,统一管理,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
  (二)加强日常巡查,特别要加大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商品市场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巡查力度,规范经营秩序,以食品、烟酒、旅游工艺品、土特产等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哄抬物价、质次价高,短斤少两和虚假宣传等各种欺诈旅游消费者的行为。
  (三)及时发布旅游消费警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在旅游景区(点)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游客集中购物场所设置公示牌等形式,发布旅游消费提示和警示信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四)积极会同旅游、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坚决打击旅游景区(点)宰客行为,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欺客宰客、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积极配合卫生、税务、旅游部门整治小餐馆餐饮卫生,查处餐饮业拒绝给顾客开具发票行为,查处就餐场所违规经营字画行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处旅馆业宰客、暗藏色情服务等不法行为。
  (五)积极配合市旅游等部门规范旅游行业经营行为,查处非法经营旅行业务的“黑社”;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加大对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旅行社旅游合同签定、履行情况,严厉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旅游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旅游广告行为;加强对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旅游市场商业贿赂,查处商店、景点与司导人员相互串通收授回扣的非法行为。
  (六)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各类旅游景区(点)、市场、宾馆饭店等涉及人民群众和广大游客人身安全的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
  六、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
  在各区县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分、县局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和工作措施。方案于8月17日前报市局旅游景区(点)周边旅游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整治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10年8月21日-201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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