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快发展和培育骨干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创新融资方式,运用市场机制,优化产权结构和产业布局,拓展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具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城乡市场。
(十五)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参股、控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建立产加销、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和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在果品、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畜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强品牌整合,加快产品研发,提高产业化水平。
(十六)切实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改制和产权改革,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企业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企业的管理关系,探索建立新型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平台,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进一步强化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三农”工作的大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能定位,制定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并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扶持。各级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十八)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妥善处置土地资产。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属不清为由,非法侵占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未确权的土地,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尽快完成符合条件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社有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发展农村流通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