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大力提升联合社服务功能。切实增强市和县级联合社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不断提升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和进行职工社员教育培训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开放办社,探索成立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信用合作社参加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创建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着力强化社有资产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强化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严格监督社有企业按照《
公司法》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切实增强基层社服务能力。将基层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要求,结合中心镇建设,及时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壮大实力,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的联合体。着力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基层社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积极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留存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行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三)全面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按照法治高效廉洁机关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行文明服务制度,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优化行风政风,强化绩效考核,全面提高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的决策力、执行力和战斗力,努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六、进一步强化社有企业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