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真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采取创办、联办、领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好”示范社建设,创建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创办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对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农资、棉花、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时,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四、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中心镇为农服务工程建设,加快构建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好生活日用品、农资超市。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在继续搞好农资供应、日用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科技咨询、中介代理等全方位服务,努力搭建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努力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技术能手的培训工作,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投资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倾斜,允许供销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办理贷款。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为农民群众提供农产品价格、品种、交易等市场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养老、幼儿教育、观光旅游、家政服务、中介评估、经纪代理等生活服务,发展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依法依规从事典当拍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经营业务,创造条件进入新技术、新材料等生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