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加强冲击地压防治。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均要设立专门防冲机构,成立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使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超前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合理控制推进速度,降低冲击地压威胁。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有效防止冲击地压或矿震灾害。
19.加强机电提运安全管理。围绕矿井供电、主提升、主排水、主通风、采掘设备等,研究建立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加大禁用和超年限老旧杂设备的淘汰力度。煤矿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单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对仍然存在供电线路“T”接的矿井,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倒排工期,按计划完成改造。对垂深超800米立井,要积极规划安设深井应急备用电源,满足一旦大面积停电矿井提人、通风和排水需要。要把好设备进入关,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和非防爆产品。要加强机电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各类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各种保护齐全可靠,井下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要定期检查检验,进行安全运行试验,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20.加强技术基础资料管理。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填绘真实可靠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定期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图纸。组织开展矿图专项检查,对图纸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图纸资料不实的,实施停产整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的责任。加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实施管理,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对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符且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
21、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三下采煤”规程、《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认真履行“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等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对已经批准的,加强现场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五、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事故源头控制
22.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三个重点,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的各类隐患,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对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中所列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