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规范,资料齐全。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城区近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取得有效证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并亮证经营。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占道经营和摆放物料,内外环境卫生清洁;装盛污物的容器有盖,垃圾及时清运,排水设施完整,污水经隔渣后排入密封式下水道,不污染环境。病媒生物防治措施落实。
(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生产经营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有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食品生产企业有原料、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控制等措施,出厂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符合规定要求。
(六)食品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和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五项”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合格率达100%。不出售无标识、过期、变质食品。
(七)餐饮服务单位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完好。
(八)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没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无路边任意摆设食品摊点现象。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按期完成国家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副伤寒等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标准,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疫情报告网络健全,运转正常。
(三)医疗机构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日志记录齐全,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落实传染病人预检分诊工作。坚持肠道门诊制度,传染病的隔离、消毒措施落实,无交叉感染事故。积极推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按国家规定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的法规规定。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四)免疫规划工作落实,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实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有专用的接种场所,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五)托幼机构、学校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六)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献血事故发生。
(七)区政府要将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辖区内无非法行医,无虚假非法医疗广告。
(八)贯彻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生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劳动卫生保护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化学防制用药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
(四)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防鼠、防蝇、防蚊等措施落实,病媒生物密度得到有效控制,鼠密度达标,蚊、蝇、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爱国卫生网络健全,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除四害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档案资料完整。
(二)社区中≥70%的社区环境整洁,道路平坦,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院落内无杂物堆放、违章搭建、乱涂乱画、乱拉乱挂;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及时清除不污染环境。
(三)环卫设施完善,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制度落实,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排乱倒现象。
(四)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理,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二)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测试,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城中村≥80%达到道路硬化、平整、干净,有污水排放设施,无坑洼、积水;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四)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家畜家禽。
(五)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及环境保护的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六)进出村口路段、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垃圾、淤泥堆积,无杂草,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无露天粪缸(堆)、棚厕,无卫生死角。
(七)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星级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农户庭院整洁,杂物堆放整齐。
(八)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九)区辖村中≥30%的村是市级卫生村、≥10%的村是省级卫生村,有1个以上的市级卫生镇。
(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卫生厕所普及率≥8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50%。
附件4
河北省卫生镇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和《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镇政府工作目标,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二)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健全,有与任务相适应的爱卫会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目标明确,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并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成员单位分工明确,有专人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各村(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责任落实。
(三)爱国卫生工作有长期规划、有活动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镇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一)城镇健康教育网络健全,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要求,结合当地卫生防病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有相关宣传材料,工作有记录、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