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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45号)以及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市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资金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第四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第五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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