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宣传、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保密审查和发布协调机制程序、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
(三)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四)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六)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