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和审计。
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一般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与会计年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并进行立项审核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在人代会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尽早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需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鼓励项目立项后,利用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拨款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