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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拨款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分期拨款项目一般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原程序上报省科厅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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