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0〕3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