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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及做好2010年度创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工作的通知

  创建产业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级经信部门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创建产业园区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级经信部门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经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
  3、产业基地(园区)三年发展规划及市级经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5、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批复及授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园区)进行批复,并授予“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主导产业内容·所在地)”称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产业基地(园区)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园区)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产业基地(园区)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级经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有关资金奖励、申报国家重大专项等方面,对产业基地(园区)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产业基地(园区)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园区),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地址及邮编: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一、基本情况

拟申报示范基地(园区)

名称

 

主体园区名称

 

主体园区土地规模

园区公告/批准面积

(公顷)

园区规划面积

(公顷)

园区建成面积

(公顷)

拟申报基地规划面积(公顷)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度

20 

20 

20 

销售收入(亿元)

 

 

 

税金总额(亿元)

 

 

 

年末从业人员(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

 

 

 

进出口总额(万美元)

 

 

 

其中,出口额(万美元)

 

 

 

土地集约利用情况

主体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

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单位土地平均产出

(万元/公顷)

 

 

主要产品规模与质量水平

产品名称

产量

质量水平

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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