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创建产业基地(园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产业基地(园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创建产业基地(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产业基地(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市县和各类园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产业基地(园区)工作计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辖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 产业基地(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指导意见。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
产业基地所在设区市装备制造业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前列;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在1000亿元以上,高端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占装备制造业比重达到30%以上。产业园区高端装备企业销售收入达150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4亿元以上;产业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4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400万元/公顷以上。产业基地(园区)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
1、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申报年份的上一年度应超额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
2、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体聚集区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四)创新能力强。重点骨干高端装备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产业基地拥有1家以上国家级技术中心、5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前列。产业园区有2家(含)以上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技术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基地(园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