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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或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抗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地震、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力度。
  (二)着力增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新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本地区地震动参数值提高一档的要求抗震设防。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抓紧完成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加强输油气管线、核设施、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三)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中心村和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等的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进一步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在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农村住房改造中,示范推广抗震设防的农居房图样,积极引导农民在建房中采取科学的抗震设防措施。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农居建筑抗震知识,加强技术服务,着力提高他们的防震意识和抗震设防技术运用能力。
  (四)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已建的此类建设工程,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性能核查登记,并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对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提高地震灾害风险决策能力。制定全省地震背景场探测工作计划,并在重点地区逐步实施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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